王齐洲 | 论中国“乐教”的发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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论中国“乐教”的发生
王齐洲
(华中师范大学 文学院、湖北文学理论与批评研究中心, 武汉 430079)
摘要 近人刘师培据传世文献认定虞舜时代即有“乐教”,且将其基本内涵理解为音乐(含歌舞)教育。考古学已经证明,新石器时代即有乐器与歌舞的遗存。不过,殷商甲骨文和金文虽有“乐”字,却均为地名而不指音乐,周公时代才以“乐”指称人内心的愉悦,这种愉悦虽包含音乐却不特指音乐。明晰的“乐教”思想、完备的“乐教”体系及有效的“乐教”管理是从周公“制礼作乐”开始的。虽不能说原始音乐歌舞对周代“乐教”没有影响,但二者却是性质完全不同的两种文化:前者是服务于“通天”的巫觋文化,后者是落脚于“治民”的世俗文化。前者所具有的文化精神在任何一个史前民族文化中都可以找到,后者的文化精神却只有在华夏民族的历史中才绽放异彩。如果说“制礼”乃“皆周之所以纲纪天下,其旨则在纳上下于道德,而合天子、诸侯、卿、大夫、士、庶民以成一道德之团体”,那么,“作乐”则是用以协和万邦、融洽上下、调节情感的文化创制,其旨则在让周人这一“道德之团体”在宗法封建的制度环境下享有和谐生活与艺术感受,培育出快乐精神,以保周天下的长治久安。因此,“乐教”是礼乐文化的重要内涵和制度保障,培养了华夏民族的精神向度和民族性格,故值得特别珍视和努力弘扬,以促进中华文明的伟大复兴。
关键词 乐教;愉悦;音乐;周公;制礼作乐;快乐精神
作者简介
王齐洲,华中师范大学文学院教授,古代文学、古典文献学博士生导师。曾任《华中师范大学学报》主编。在《中国社会科学》《文学评论》《文学遗产》《文艺研究》《北京大学学报》《清华大学学报》《文史哲》等刋物发表论文200余篇,出版著作20余部,主编高校教材和人文丛书多种。
(原文刊于《华中师范大学学报(人文社会科学版)》2022年第1期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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